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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5-12-01  来源:仙游之窗  责任编辑:仙游新闻网  

一、出台背景
  3月30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做好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4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了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初步任务,细化了推进划定工作的具体要求,包括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初步任务分析评估结果数据说明及核实举证结果数据汇交要求等。2015年7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建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106号)文件。2015年9月22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莆田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政办[2015]113号)文件要求各地区扎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进一步强化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新特点
  这次划定工作要坚持“三个不能变”,即法律依据不能变、基本原则不能变、数据基础不能变。
  1、划定要求更高。
  中央领导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并做出一系列重要批示,提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在耕地,保护耕地最重要的是把基本农田保护好。
  2、目标定位多元。
  通过严格划定、特殊保护永久基本农田,进一步稳定和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夯实现代农业发展的物质基础;进一步强化城市发展的边界约束,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进一步倒逼节约集约用地,缓解资源环境承载压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推进基本农田落地到户,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土地权益。
  3、划定任务艰巨。
  一些地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与中央的要求、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差距;一些城市规划建设用地与优质耕地的重叠度较高,城镇周边还有不少优质耕地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一些地方存在“划远不划近、划劣不划优”的现象等。这次划定,重点是把全国优质的、易被占用的耕地优先保护起来,将该划进的划进来,将不符合要求的划出去。
  4、基础支撑坚实。
  充分利用2013年以来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新一轮耕地质量等别更新和完善工作、地球物理化学调查、土地整治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等一系列成果,以及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的多领域应用等成果,可以更加全面系统地掌握耕地的数量、质量、构成、分布等,为全面摸清底数、查清潜力,划准划实永久基本农田。
  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重点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主要分为两步走,第一步为调入,即把符合基本农田要求的耕地划为重新划为基本农田;第二步为调出,即把不符合基本农田划定要求的划出基本农田范围。
  1.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
  (1)县城周边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全县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
  (2)交通沿线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全县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
  (3)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其他应当划为和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但尚未划入的耕地。
  新划入的基本农田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地类须为耕地。
  2.可以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
  (1)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中计划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
  (2)经省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监测和评价认定的遭受严重污染无法治理的耕地;因自然灾害和生产建设活动严重损毁无法复垦的耕地。
  (3)在划定过程中,发现现状基本农田中,有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及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农用地,应予以划出,并补充划定数量相当、质量符合要求的永久基本农田。
  3.划定后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应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依法依规批准修编或调整,各地不得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将现状基本农田中的耕地划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前,先行完成县城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调整完善后,按照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及时全面完成县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3.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若干意见》
  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5.《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国土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7.国土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
  8.国土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9.国土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
  10.国土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8号) 
  11.国土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有关事项的函》(国土资厅函〔2013〕1078号)
  12.国土部、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14号)
  五、保证划定工作质量的落实措施
  (一)充分运用现有的成果和现代化的技术手段
  1.已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已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相关图件、表册、数据库及文字等资料。
  2.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最新年度报国土部备案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包括图件和数据资料。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经批准并报国土部备案的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数据库、文本及说明;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有关成果和审批资料;涉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各级土地整治规划成果和项目验收资料。
  4.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等成果。最新的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的相关图件、数据库及文本说明等成果。
  5.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最新的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的相关图件、数据库及文本说明等成果。
  (二)充分结合我县的各项规划。
  为保证划定工作的质量,整个过程要与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等工作协调开展,要求与我县“十三五”规划、各类生态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图、各园区总体规划图、各乡镇(街道)、村(居)相关规划等工作相衔接。
  六、划定工作的技术要求
  1.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应以经国土部认定的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最新年度报国土部备案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为底图,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协同推进。
  2.基本农田数据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要素和基本农田专题要素,数据库建设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最新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为基础,根据《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和《基本农田划定(补划)技术规程》要求,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
  七、划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2015年8月)
  调查摸底以最新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和地力评价成果等为基础,采取内业分析和外业调查的方式进行。
  (二)核实举证(2015年8月至9月)
  县政府根据初步任务,组织县国土、农业、发改、规划、住建、环保等有关部门开展县城周边现有耕地的调查核实,提出可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任务,报上级国土、农业部门核定。
  对县城周边、交通沿线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以及不适合划入基本农田需要调出的地块,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逐块说明原因并进行举证。对不适合划入基本农田需要调出的地块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补充方案,保持基本农田总量平衡、质量不降低。相关材料报县政府统一汇总后报上级有关部门核定。
  (三)论证核定(2015年10月)
  县核实举证材料由上级国土、农业部门组织审查、论证,并核定、下达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任务。
  (四)制定方案(2015年11月)
  根据上级下达的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县政府组织县国土、农业、发改、规划、住建、环保部门编制县城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市、县国土、农门部门报上级国土、农业部门审核。县城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纳入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
  (五)组织实施(2016年8月前)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后,各乡镇(街道)要统筹做好辖区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具体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国土、农业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六)成果验收(2016年9月至10月)
  1.县级自验。县国土、农业部门对辖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自验,自验合格的,经县政府同意后,向市国土、农业部门提出初验申请。
  2.市级初验。市级国土、农业部门对县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经市级政府同意后,向省国土厅、农业厅提出验收申请。
  3.省级验收。省国土厅、农业厅对市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复核。经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复核认定符合要求的,由省国土厅核发验收确认函。
  (七)成果报备(2016年11月)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验收确认后,各乡镇(街道)应将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相关工作报告等纸质资料信息备案到省级;数据库等电子信息备案到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同时抄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备案后的数据成果同步纳入当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县国土局要建立档案,并抄送县农业局。各乡镇(街道)应及时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确保面积、质量、地类、位置及管理信息完整、准确,符合要求。
  八、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数据说明及成果汇交要求
  (一)初步任务分析评估结果数据说明
  1、数据内容及来源
  (1)初步任务图层
  即城市周边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图层。是将城市周边现状地类图斑图层与城市周边已划定基本农田图斑图层叠加后,获取的城市周边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图斑。
  (2)参考图层
  1)城市周边范围图层:原则上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控制范围作为城市周边范围。
  2)城市周边基本农田图斑图层:乡镇土规数据库中的基本农田调整图层,包括调入和保留图斑。
  3)城市周边现状地类图斑图层:2012年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现状地类图斑图层。
  4)城市周边耕地质量等别图层:最新的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数据中的耕地质量等别图层。
  2、数据说明及核实举证要求
  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初步任务数据的说明以及对各城市核实举证提出相关要求的文档。
  (二)核实举证成果汇交要求
  1、核实举证数据表
  2、核实举证情况汇总表
  3、证明材料
  4、核实举证说明(内容包括核实举证过程、结果、举证材料来源说明等。)
  (三)证明材料要求
  1、实际为非耕地确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
  实际地类与下发初步任务中耕地图层不一致的地块,注明是否已纳入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已纳入2013年土地变更调查予以确认的,可作为核实认定的依据;未纳入2013年土地变更调查的,应提供合法证明材料,注明该地块所属建设用地管制分区、项目名称(或用地性质),并应纳入2014年土地变更调查,否则将不作为核实认定的依据。
  2、实际为耕地但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
  1)属于批而未用的,应提供相应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2)属于受严重污染难以治理的,应提供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测和评价认定,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实确认的相关证明。
  3)属于生态建设需要的,应依据经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提供由市级发改、林业、农业、国土共同出具的退耕证明。
  4)其他证明。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授权的市级政府)或同级有关部门提供的社会经济发展的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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