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仙游县鲤城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吴某某蔬菜摊送达了行政处罚书,其因无照且销售检验不合格的菠菜被罚没53037.2元。 据悉,2018年9月27日,该所对鲤城街道十字社区市场的郑某某蔬菜摊经营的菠菜进行抽样检验,当年底,执法人员向郑某某送达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报告书。 经查,这些蔬菜为吴某某销售给郑某某蔬菜摊的。1月11日,执法人员对吴某某经营的蔬菜摊进行检查,吴某某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即被立案调查。 经查明,吴某某的蔬菜摊于2017年10月份起在鲤城街道某蔬菜批发市场某号摊开始经营。吴某某无法提供也未办理营业执照,至被查时,吴某某累计经营额10万元左右,未建账,扣除成本后未获利。鲤城郑某某蔬菜摊于2018年9月27日当天销售的菠菜经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菠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批次抽检的菠菜是郑某某从吴某某经营的蔬菜摊上购买的,吴某某于去年9月26日从晋江市池店镇某蔬菜行购进31斤菠菜,进货价是4.8元/斤,销售价是6元/斤,全部销售出去了,货值为186元,获利了37.2元。吴某某提供了该蔬菜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销售清单,以及菠菜的快速检测报告。 执法人员认为,吴某某未办理营业执照就开展经营蔬菜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吴某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经营农药残留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由于吴某某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且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经营额为186元,执法人员认为吴某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适用《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7年修订)》序号162、编码PT01YJ-CF-0162中的轻微违法程度,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的违法情节及其处罚裁量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已责令吴某某改正该违法行为,立即停止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并对其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元。对吴某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7.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