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要报警,在郊尾镇某音乐餐吧门口路段,我发现道路左侧的草坪上倒着一辆二轮摩托车,下面还压着一名男子……”2018年11月18日晚上,公安部门接到这样一个报警电话。民警出警到现场后发现,王某某昏迷在水沟外的草地上,脸部左侧有多道纵向擦挫伤,左脚被压在摩托车下,水沟外侧留有呕吐物,王某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急救。2019年12月1日,王某某主动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经审理查明,当晚,王某某将自己的摩托车停在郊尾某饭店门口,然后与友人郑某某一同乘车去枫亭镇吃饭,席间,二人均有喝酒。饭局结束后,二人通过打车平台叫了辆车一同回到郊尾,郑某某先于王某某下车。抵达目的地后,王某某自行前往原先停摩托车的地方,并在骑车回家的途中摔倒。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7.91 mg/100ml,事故前处于醉酒状态。 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首次对涉案摩托车事故时的痕迹及形态鉴定,根据事故现场和涉案摩托车的痕迹得出结论系骑行状态下涉案摩托车在左倾倒状态下,其左前侧部位与现场排水沟外侧立面上端水泥砂浆发生碰刮。经福建科胜司法鉴定中心重新对涉案摩托车事故形态鉴定,根据事故现场环境和涉案摩托车车体的痕迹得出结论系符合骑行状态下涉案摩托车向左侧倾倒过程中,其左侧与道路左侧排水沟左侧发生刮擦碰擦后所形成的印迹特征。 尽管警方在调取事故现场和附近的监控探头后均未发现可以证明王某某行车过程和事故发生经过的监控视频,现在也没有目击证人,王某某对其被指控在发生自摔时是处于驾驶涉案摩托车的状态一再予以否认,辩称自己是站在摩托车左侧推着车辆前行,左脚落到水沟里发生了左倾,然后摔倒后晕倒。但该辩解的内容既不符合警方第一时间出警的现场勘验情况,也不符合两家司法鉴定中心根据案发现场得出的结论。 仙游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侵犯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案发时为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应予从重处罚。鉴于其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最终,王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后语:因酒后驾车而发生事故的案件时有发生,不仅给自己或他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带来财产上的损失,也终将自己送进“牢笼”,可谓害人害己。在此,我们要提醒广大群众,切勿拿生命在开玩笑,应时刻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