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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我市个人房地产转让涉及划拨用地处理意见出台
2021-07-26 09:34:20  刘永福 通讯员 张步雄 来源:湄洲日报  责任编辑:杨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相关意见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本月中旬,市自然资源局出台我市个人房地产转让时涉及划拨性质用地有关处理意见的通知,完善转让规则,促进要素流通,健全土地二级市场,强化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的用地保障。

市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国已基本形成以政府供应为主的土地一级市场和以市场主体之间转让、出租、抵押为主的土地二级市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土地二级市场运行发展中的交易规则不健全等一些问题逐步显现,导致要素流通不畅,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较低,难以满足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为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我市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出台相关意见和通知。

《通知》指出,结合我市本轮基准地价更新发布,个人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授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莆田市2019年城镇基准地价的批复》相关规定标准直接收取。

《通知》明确,个人安置房(含申购房、划拨回购房)、拆迁自建(含联建、合建、共建等)统一归为安置房(以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拆迁协议、合同为准),按安置型商品房用地基准楼面地价(安置型商品房用地基准地价,按其所对应的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0.7倍确定)20%收取出让金。其他个人住宅用地(含私宅)补办出让手续按其所对应安置型商品房用地基准楼面地价30%收取出让金。

《通知》明确,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第十三条规定,“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转让的房地产再转让,需要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当扣除已经缴纳的土地收益。”对个人房地产转让时计算出让金标准应扣减初始登记时已经缴纳的土地收益金。

《通知》指出,因继承、夫妻析产及夫妻赠与的暂不收取土地出让金(以涉税证明免征为准),土地使用权可保留划拨性质,但涉及转移登记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通知》规定,个人房屋所对应的土地已登记办证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即房产为个人,但土地总证仍为公司、单位),房屋权属来源为已购公有住房(含单位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的,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土地直接转移登记到个人名下。房屋权属来源为购买安置剩余商品房的,由原单位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单位补交土地出让金按安置型商品房用地评估备案的40%标准收取后,土地转移登记到个人名下;国有资产处置方案约定或为解决历史遗留办证问题,政府研究议定由买受人缴纳土地出让金,可按安置型商品房用地基准楼面地价20%直接收取出让金。

关于临街店面补缴土地价款。《通知》明确,土地登记用途为商业,房屋用途为商业的,临街商业有路线价的,以申报之日的路线价20%计收土地出让金;没有路线价的,以申报之日的商业级别基准楼面地价30%计收土地出让金。土地登记用途为住宅,房屋用途为商业的,按相对应的住宅级别基准楼面地价30%计收土地出让金。

关于商住、综合用地补缴土地价款。《通知》明确,原则上一层部分按零售商业、二层以上按住宅收取土地出让金。若一层存在前后间的,可按临街建筑物第一自然间隔进深部分建筑面积,计算商业部分出让金;其余按住宅计算出让金,并在不动产权证上记载商业建筑面积。

《通知》规定。房屋用途为柴火间、储藏间、工具间、车库等住宅配套用房,按住宅基准地价收取出让金。土地用途为“安置房用地”、“旧城改造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按房屋对应用途缴纳,土地登记用途与房屋用途一致。个人房屋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房屋性质确定为“商品房”。

对于司法处置中涉及个人划拨地补办出让补交出让金标准,《通知》也相应作出明确。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莆田市2019年城镇基准地价的批复》相关规定,授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相应用途、级别基准楼面地价或基准地面地价标准收取。各级人民法院自2021年6月2日起不再委托土地中介机构进行个人划拨地补办出让地价评估,不再进行个人划拨地地价评估备案。对2021年6月2日市政府文件出台之前司法处置已拍卖成交的,且评估报告在有效期内,按原评估备案的40%补交出让金;对2021年6月2日之后司法处置拍卖成交,或原评估报告不在有效期内,按相应用途、级别基准楼面地价或基准地面地价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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