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获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通知,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现解读如下: 一、职工与非直系亲属共同购买二手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持有该房屋不动产权证满6个月,已办理住房贷款的除外。 解读:根据《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支持合理住房消费,防止骗提套取公积金情况发生,职工与配偶、父母、子女之外的人共同购买二手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持有该房屋不动产权证满6个月,已办理住房贷款的除外。 二、职工、配偶及产权共有人在本省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时,不再提供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三、职工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办理提取公积金业务时,职工、配偶及产权共有人的公积金账户不再留存近6个月的月汇缴金额。 四、职工在本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需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配偶及产权共有人的公积金账户不再留存最近12个月的月汇缴金额。 解读:第二、三、四点是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过近2年来的资金积累及计划有序的资金使用,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下降为90.64%,资金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为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缓解职工还款压力,适时微调政策。 五、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次数认定包含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全国住房公积金共享数据平台(小程序)、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等渠道查询体现的公积金及公转商贴息贷款记录。 六、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数认定包含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全国住房公积金共享数据平台(小程序),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等渠道查询体现的存有非销户状态的所有公积金账户。 解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全国住房公积金共享数据平台已于2021年12月上线,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数认定由原来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渠道基础上,再增加全国住房公积金共享数据平台(小程序)查询渠道。 七、《莆田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连续正常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后,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应当继续履行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且缴存基数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修改为:“灵活就业人员需在我市连续正常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4个月后,所购住房为家庭在莆田市辖区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应当继续履行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且缴存基数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 解读:为了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在解决“住有所居”的积极作用,同时有效控制住房公积金资金的流动性风险,2022年2月23日起,灵活就业人员需在我市连续正常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4个月后,所购住房为家庭在莆田市辖区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2022年2月22日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仍按原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