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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例自洗钱犯罪宣判被告人林某数罪并罚

2022-07-29 唐伟 来源:仙游今报  责任编辑:陈凡幼  

7月22日,仙游法院受理一起非法集资、自洗钱案件,并于7月25日下午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该起案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对被告人林某数罪并罚。

本案是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以来,莆田市首例自洗钱犯罪。仙游法院快审快判,以雷霆之势打击洗钱犯罪。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监委、县公安局、市县人行及各商业银行等代表到仙游法院第一法庭参加旁听庭审。

据悉,2019年至2021年10月间,林某在盖尾镇经营的理发店内,利用生意接触人员众多的特点,公开对外口口宣传,以加入“钱传”的方式,向周边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资金。至案发,林某先后向二十八名群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尚有90余万元未能归还。2021年4月,林某还通过扫描理发店内二维码的方式,将1.4万元“传金”分批转移,以掩饰其来源和性质系犯罪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100余万元,并造成90余万元公众资金未归还,扰乱金融秩序;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扫描店铺微信二维码、提现的方式转移犯罪所得,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据此,对林某定罪处罚。

◎链接

2021年3月1日生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第191条洗钱罪条款进行了修订,将上游犯罪本犯纳入洗钱罪主体范畴,“自洗钱”入罪。即上游犯罪本犯为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与性质而实施洗钱行为,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将被数罪并罚,同时追究其上游犯罪和洗钱犯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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