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结了1起共同饮酒后醉酒驾驶摩托车摔伤致残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郑某与温某、尹某、黄某等人相约到某KTV包厢饮酒唱歌。醉酒后的郑某驾驶摩托车搭载温某并送其到家后,在回家过程中摩托车车体左侧碰撞道路中央隔离护栏,造成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事故造成郑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 经公安机关认定,郑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且郑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郑某认为,几人与其共同饮酒后,在其醉酒状态下并未提醒或劝阻其不能驾驶车辆或将其安全护送回家,造成其醉酒驾车引发交通事故致其受伤,几人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过量饮酒并醉酒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及驾驶机动车未戴头盔,负有重大过错,且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他人存在劝酒或强迫郑某饮酒的行为,因此,其应对自身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温某等3人作为共饮者,在郑某饮酒过量醉酒后,应尽到帮扶、护送或通知家属等义务,但因疏忽大意,没有看见或者已经注意到而未有效劝阻等,致使郑某醉酒独自回家发生事故,共饮者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郑某合理损失10%赔偿责任。其中,温某搭乘已经醉酒的郑某驾驶的摩托车回家,由此而产生的附随义务,即对醉酒者郑某比其他同饮者更负有照顾义务,故应承担共饮者60%赔偿责任,即独自承担郑某合理损失6%赔偿责任,其余4%赔偿责任由另外两位同饮者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