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经营猪肉店,收入能够维持家庭开销,生计问题解决了,非常感谢检察院对我的帮扶。”上月,周某向来回访的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干警感激地说道。此前,作为仙游县的社区矫正对象,他为如何前往城厢区经营店铺而犯难。 原来,家住仙游县盖尾镇的周某在城厢区华亭镇经营一家猪肉店,每天往返于两地之间。2021年,他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其户籍地、住所地均在仙游县,按照规定需在仙游县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间活动范围也仅限于仙游县。 缓刑考验期内,如何维持家庭生计成了周某的一块心病。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周某申请办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手续。 经查明,周某一家经济来源依靠在华亭镇经营的猪肉店,店里的经营管理均是周某。检察官调取周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档案材料,走访、询问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评估,周某虽只有初中文化水平,但在村里评价良好,此次故意伤害系冲动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其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能够遵守报告、会客、外出等规定,积极参加教育学习。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某系初犯,犯罪后积极认罪认罚悔罪。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监管规定,认真接受矫正,社会危险性较低,且为了维持家庭生活需要,确需外出经营管理猪肉店,符合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的条件。建议县司法局依法批准周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制定个性化请销假审批管理方案以及完善周某外出经商期间监管方面的配套措施,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担忧。最终,县司法局依据仙游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依法批准了周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 “感谢检察官,我一定认真接受监管,老老实实开展生产,保证不违反监管规定!”周某郑重地向检察官承诺道。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正式施行三周年。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工作要求,依法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开展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聚焦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切实依法保障民营企业经营和健康发展。截至目前,该院已为有需要跨县区经商务工的社区矫正对象办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手续13人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