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安置房小区居住质量,着力解决安置房小区建后管理难等问题,近日,我县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发布,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已竣工验收待交付使用和已交付使用的安置房小区。 该办法鼓励探索、推行以乡镇(街道)国有或社区(村)集体企业等市场主体承接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的管理机制,鼓励成立乡镇(街道)国有或社区(村)集体等性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可由业主委员会依法依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筹备经费根据物业服务区域规模、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可由建设单位给予适当补助(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0.5元,拨付给属地乡镇、街道);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按规定成立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有关职责。 办法还明确,在交付使用前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设施。安置房项目应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小区物业服务用房、生活垃圾分类屋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设施等基础配套设施,预设装修建筑垃圾暂存点,按规定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接口。对安置房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一定的开办费补助,补助专款专用。安置房小区根据建筑总面积,一次性补助5万-25万元的开办费。补助资金由建设单位统筹安排,在物业服务企业入驻前一个月内拨付到位。 此外,为推进安置房小区专项维修资金顺利收缴,解决安置房小区超过保修期后维修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资金短缺问题,通过借鉴周边地区对安置房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标准,我县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普通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标准的50%缴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