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偶发矛盾,任意冲撞他人电动车,并踢、踩他人手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张某被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经查,张某驾驶电动车送孩子上学后,回家路上发现一四岔路口正在修路。为图方便,张某逆行转弯绕了过去,正巧遇到迎面直行而来的电动车,幸好双方避让及时没有发生碰撞。 张某下车后质问对方车速太快,而对方则反驳张某逆行。两人争执不下,升级为互相辱骂。对方见张某情绪激动,便骑车离开,张某却开车追赶。在另一处路口,张某骑电动车撞上对方的电动车,并下车殴打对方,其间还将对方的手机踩坏。最后在围观群众劝说下,张某才停止殴打。 对方报警后,张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鉴定,被张某毁损财物价格已达追诉标准,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法官提醒,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主要区别是侵害的法益不同。故意伤害罪保护的法益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张某在路上殴打、辱骂、拦截,上述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并且寻衅滋事多发生在社会公共区域,侵犯的是不特定人的财产人身安全,行为人在路上随意殴打他人,符合寻衅滋事的行为要件,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侵害。至于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是不同的。故意伤害罪在一般情况下,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影响小,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已全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从轻处罚,比如判处拘役或管制等较轻的刑罚。寻衅滋事罪一般量刑幅度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量刑标准要根据情节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