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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卡转账充当“工具人”

2022-03-07 陈丽明 陈婷 来源:湄洲日报  责任编辑:林婧晶  

李怡桢 作

顾某明知他人借用银行卡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2张银行卡借予他人使用,并帮助将资金转移转入该账户。记者昨日获悉,顾某涉嫌网络诈骗被仙游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查,涉案银行账户在出借期间累计结算资金11万余元,其中涉网络诈骗涉案赃款68200元。顾某获利708元,案发后退回违法所得708元。办案检察官分析,该案所涉罪名为电信网络诈骗的下游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分别提供“过一手”主动操作资金账户转移犯罪所得、协助操作提供刷脸服务等,以此赚取“佣金”等非法利润。提醒市民切莫贪图小利,对于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与个人信用挂钩的账户信息,一律不出卖、不出租、不出借,更不能协助犯罪分子转账、取现等,充当违法犯罪的“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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