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借款和提供保证引起的纠纷。 张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张某以创业需要资金为由,于2021年1月向陈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张某的大学舍友杨某在借条保证人处签字。此后,张某创业失败,无力还款,杨某也未承担保证责任。陈某遂将张某和杨某一并起诉至法院。 陈某主张杨某是这笔债务的保证人并且有偿还能力,应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杨某认为,自己只是签了个字,并非借款主体,不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本案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后,杨某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认定杨某对案涉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对于张某与陈某之间因借贷产生的纠纷,法官从二人多年的朋友情谊的角度着手调解,经过多次沟通协调,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同意张某分期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同时杨某继续对该笔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张某没有偿还能力时,陈某有权要求杨某对剩余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法官提醒,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事先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明确担保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担保方式和债务具体情况,充分了解借款人的经济状况,不可碍于情面盲目提供担保,提供担保有风险,务必三思而后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