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在鲤南镇永鸿歌剧院周边存在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行为。执法人员发现后,第一时间联系当事人,要求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 据介绍,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立案。该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市民,擅自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属于违法行为,要遵守市容秩序,涵养文明习惯,争做文明合法市民。 ◎链接: 1.《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2.《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