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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抽检不合格  生产者被罚5万元
2017-01-04 10:14:19  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杨珺  

  “您公司所产的一批次饮用水抽检不合格,今日我局送达行政处罚书,请您签收。”1月3日,福建省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一饮用水公司生产不合格的饮用水,给该公司送达没收违法所得139.5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处罚书。
  上年,该局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股执法人员在莆田市某饮用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陪同下,依法对鲤南镇象坂村的该饮用水公司进行检查并送达抽验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送达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日前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现场检查仓库内未发现该生产批次的纯净水。该饮用水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当即被立案调查。
  经查,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对莆田市某饮用水有限公司当天生产的纯净水和饮用山泉水进行抽检,其中纯净水的抽样基数是93桶,饮用山泉水的抽样基数是62桶,抽样数量均为7桶。当日检测公司出具纯净水的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内容显示:经抽样检验,所检样品测试项目中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指标要求。
  因检测项目铜绿假单胞菌为微生物指标超标,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药总局令11号)规定,无法复检。
  莆田市某饮用水有限公司对此提出了异议:其公司对产品都有进行自检,但是包括之前的监测抽检也没有检测铜绿假单胞菌项目,其公司所生产的纯净水和饮用山泉水是采用同一种水源,生产线为同一条生产线,灌装管道也是一样,而结果却是同一天生产的饮用山泉水检测合格,纯净水检测不合格。该公司认为并不是其生产过程中造成的这一不合格结果,而是招收的负责回收清洗空桶的新员工没有对空桶冲洗消毒干净造成的。但是该饮用水公司所提出的观点仅有公司员工证明其内消毒冲洗不认真造成水桶不够干净,该饮用水公司无法提供当天检测的纯净水的容器是被污染的客观证据,故执法人员认为不能采纳该饮用水公司的主观观点。
  该饮用水公司当时生产的纯净水共93桶,其中7桶销售给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30桶销售给盖尾镇的消费者,56桶销售给榜头镇的消费者。因纯净水的空桶有回收消毒处理,该饮用水公司销售给一般消费者的售价是每桶3元,销售给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的售价是每桶23元(含桶的价格20元),经营额共419元,违法所得139.5元。
  该饮用水公司生产的纯净水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该饮用水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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