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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用液剂过期三四年 药店仍用被罚两万元
2017-03-06 15:54:29  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黄妍  
   “我要是早点扔掉不用就好了,也不会损失两万元。”3月6日,仙游县盖尾镇吴某因使用过期3年至4年的牙用液剂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义齿基托树脂液剂Ⅰ型、Ⅱ型各1瓶,罚款2万元后,后悔不已地说。
   原来,吴某在盖尾镇盖尾街经营一爿个体药店。2012年初,他从莆田一牙科材料店购进义齿基托树脂液剂Ⅰ型和义齿基托树脂液剂Ⅱ型各1瓶,进货价20元/瓶。因这两种医疗器械使用量很小,吴某给患者使用没有计算利润。在超过有效期后,义齿基托树脂液剂Ⅰ型于2013年12月过期后剩余375ml,货值15元;义齿基托树脂液剂Ⅱ型于2013年7月过期,剩余250ml,货值10元。
   吴某在超过有效期后继续使用这两种义齿基托树脂液剂,群众反映到该局纪检组,纪检组立即组织所在地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查明吴某使用过期牙用液剂属实,其分别使用过期的义齿基托树脂液剂Ⅰ型和义齿基托树脂液剂Ⅰ型各125ml,他已各收取患者5元。吴某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货值共25元,没有违法所得。
      执法人员认为,吴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鉴于吴某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仅25元,参照《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执法人员已责令吴某立即改正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并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吴某予以处罚。(郑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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