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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需求稳定房价 我县商品房“一房一价” 限价方案出台
2018-03-14 11:22:38 彭丽程 来源:仙游今报  责任编辑:林婧晶  

 

  为合理引导住房需求,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日前,我县公布了商品住房“一房一价”限价报备实施方案。
    本着稳定房价的原则,对全县房地产项目相关成本、利润进行科学、合理评估,并由县政府多次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论证,得出方案的报价。
    方案中,分期申办预售许可的房地产项目,有2种报备方法,多层住宅(即地上九层及九层以下)每平方米报备均价不高于该地块楼面地价*1.5022+2935元,普通高层住宅(即地上十层至十七层或建筑高度<54m)每平方米报备均价不高于该地块楼面地价*1.5022+3963元,高层住宅(即地上十八层至三十三层或54m≤建筑高度<100m)每平方米报备均价不高于该地块楼面地价*1.5022+4448元。
      而后一期商品住宅报备均价不得超过该楼盘上年度商品住宅销售均价的10%。
     新出让土地且土地出让时未限房价的房地产项目,也有2种方案进行报备:多层住宅(即地上九层及九层以下)每平方米报备均价不高于该地块楼面地价*1.5022+2935元,普通高层住宅(即地上十层至十七层或建筑高度<54m)每平方米报备均价不高于该地块楼面地价*1.5022+3963元,高层住宅(即地上十八层至三十三层或54m≤建筑高度<100m)每平方米报备均价不高于该地块楼面地价*1.5022+4448元。
     参照同区域、同品质(区分毛坯与精装,精装价位及标准需在预售方案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同类型(区分多层住宅与高层住宅)房地产项目的合同网签均价确定。
     于2016年1月之后未完成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在《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莆政综〔2017〕100号)施行之前,因客观原因于2016年1月之后未完成销售的房地产项目,现需要再次报备销售价格的,参照本区域内同类型(区分多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同品质(区分毛坯与精装,精装价位及标准需在预售方案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的销售均价予以报备。
     超高层(建筑高度≥100m以上)的房地产项目,每平方米报备均价不超过该地块楼面地价*1.5022+4948元。
地下室为2层(含)及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可在上述条款规定的备案价基础上,增加合理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值。鉴于单层地下室建筑测算造价约为3500元/㎡,因此,地下室2层且建筑层数为32层(含)以上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每平方米增加值=(1100元/地上层数)*(不同楼盘地下室开挖的单层平面面积/建筑基底占地面积),其中,1100元为地下室建筑每平方米造价(3500元)扣减上部建筑每平方米造价(2400元)。超过两层以上的以此类推。各楼盘地下室开挖面积与建筑面积由县规划局负责提供。
    房地产项目经报备后,不得再加价销售,下浮幅度亦不得超过报备房价的10%,否则均不予网签备案。方案确定的备案价格执行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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