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本案是公安机关在侦查其他犯罪案件时,根据线索顺藤摸瓜查到银行卡系属朱某、郑某所有。经查,朱某、郑某因贪图小利,先后多次以500元每套的价格将自己的银行卡(包括U盾、网银及注册手机号码)共计5套卖给谢某。而谢某将收买来的银行卡以每套800元的价格又卖给陈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陈某再次提价以1000元每套的价格卖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900元。该5套信用卡信息资料经多次转手交易后,最终被不法分子用于网络赌博的资金支付结算。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谢某结伙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数量巨大,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3900元、1500元,其行为扰乱了信用卡管理秩序,均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遂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检察官说法: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就构成犯罪。因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随意提供自己及他人的银行卡信息,不要以身试法,更不要贪图小利而将自己身份、银行卡信息等出借出售,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不仅可能影响个人信息安全,也为违法犯罪提供帮助,构成共同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