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存侥幸,醉酒驾车 2018年9月的一天晚上十时许,仙游县郊尾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称,有人在仙游县郊尾镇新和村仙港大道出入口处醉酒驾车。民警随即前往处理。到达现场后,民警发现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一辆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停在路边;而且驾驶人身上酒气熏天,脚步不稳,疑似处于醉酒状态。经询问及根据驾驶人提供的驾驶证,驾驶人为杨某,傍晚五点多与朋友在一排档吃饭,期间喝了几杯白酒。其喝完酒后,发现自己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停放的位置没有路灯,觉得车停放在那里有一定的危险性。同时觉得自己酒喝得不多还没醉,能够挪车。于是重新启动车辆,向前驾驶了一小段距离后掉头至马路的另一侧有路灯的地方停放。 为图省事,变造证件 经民警在公安系统核实信息时发现,系统中的杨某与驾驶人“杨某”并不是同一个人。后讯问得知,驾驶人实际为张某,其提供的驾驶证不是本人的,是其于2017年夏天在路边捡到的。该驾驶证上记载的驾驶人姓名:杨某,准驾车型:A2,有效起始日期:2010-10-03,有效期限:10年。当时张某已经和他人合股购买了一部重型半挂牵引车。而重型半挂牵引车需要有A2驾照的人才能驾驶。张某发现该驾驶证上杨某与自己长得有点像,且自己持有准驾车型为Cl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属于与准驾车型不符。所以张某为了方便自己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就将这本驾驶证上杨某的照片取下,替换上自己的照片,变造并使用了杨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为了在交警路检时不暴露自己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张某还特意熟记了杨某的身份证号、住址等信息。其后,张某就使用该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四处拉货跑运输。 使用假证,逃避追责 2018年2月份,张某驾驶该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沈海高速因交通违法,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在接受处罚时,张某向公安交通警察出示了该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用于缴纳罚款。2018年6月份,张某又驾驶该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京台高速交通违法。张某再次使用该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处理行政处罚。张某见前两次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都能成功处理交通违法,便有恃无恐起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屡次违法的张某,于2018年9月因酒后驾车,而彻底暴露罪行。 分别构罪,数罪并罚 后经鉴定,张某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234.97 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与准驾不符的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234.97 mg/100ml;又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长期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信用秩序,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应予数罪并罚。后经仙游县检察院依法起诉,张某被判处犯危险驾驶罪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总和刑期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