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称,其在高某经营的木材场务工,2019年3月13日下午,在装运木材时,不慎从车厢摔下致伤。张某受伤后,先后住院39天,共计花费51371.5元。同年10月30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肢体损伤,其伤残等级为十级,护理期限为90日。因高某未支付工伤赔偿,故张某诉至法院。 由于住院治疗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张某多次催促法官开庭。考虑到疫情期间无法进行现场开庭,法官电话联系指导双方通过“福建移动微法院”掌上法庭功能,进行线上调解。经过隔空调解,高某同意在已经赔付25500元的基础上,再一次性赔偿20000元给张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