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县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的通知》,旨在切实规范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持续减少并消除重复破路现象,不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通知要求要坚持统一规划、同步设计施工,做好城市地下各类管线专项规划编制、修编和组织实施,属地园区管委会等单位要向城市地下各类管线产权单位征求意见,要根据不同类型管线的技术规范同步建设公共管线走廊,力争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一次都不挖掘。 通知还着重对审批和修复做了详细的要求。审批方面,因项目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损坏绿化的,挖掘单位需提前申请并取得挖掘许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政府批准。 短距离(50米及以内)挖掘道路、损坏绿化事项实行快审制。该事项只需提交申请表及挖掘道路设计(示意)图,按照“一窗受理、联合勘察、确定费用、施工许可”四个阶段予以快审。 长距离(50米以上)挖掘道路、损坏绿化事项实行联审联批制。该事项按照“一窗受理、联合会审、联合勘察、确定费用、施工许可”五个阶段进行联审联批,相应挖掘单位向县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窗口提交申请表,受理窗口将申请材料流转给相关审批单位;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会审、联合勘察;相关审批单位依据联合会审和联合勘察意见确定修复等费用,并告知挖掘单位缴纳后,出具许可证。 挖掘道路地下工程完成后,挖掘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城市道路回填,主、次干道横向挖掘的,应在当日回填;主、次干道纵向挖掘和支路横向挖掘的,应在2日内回填;支路纵向挖掘的,应在3日内回填。 城市道路回填验收合格后,主城区城市道路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统一修复,绿化由县住建局负责统一修复,进一步保证修复质量。挖掘修复的城市道路结构设计施工标准不得低于原有道路结构标准,人行道、路沿石要按照原结构和材料进行修复。 相关单位如果需要施工,可以前往县行政服务中心206统一受理窗口办理申请手续,也可直接扫描线上二维码进行申请。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及损坏绿化、未按审批许可内容进行施工、渣土沿途滴撒漏等行为,有关部门将责令及时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