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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人民法院妥善化解疫情期间房屋租赁纠纷
2020-04-22 08:46:12 许爱琼 蔡丽娟 叶超 来源:湄洲日报  责任编辑:林婧晶  

疫情期间,各类商业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由此引发的租金或租期问题,成为部分租户与房东之间矛盾纠纷的“导火线”。根据疫情防控形势下纠纷新特点,仙游县人民法院有效整合调解资源和审判资源,充分做好调解纠纷工作,打造矛盾化解“快车道”。近日,该院受理并调解了两起受疫情影响而产生的房屋租赁纠纷案件,助力维护好疫情期间生产生活秩序。

苏某某是闽南人,平日在仙游经营红木生意,其租赁当地人刘某的房屋作为生产厂房。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租金一年一付,每年年初支付当年度的租金。因今年突发疫情,苏某某被滞留在家乡,工厂无法开工,生意受到影响,拖欠刘某的3万多元房租一直未支付。拿不到租金的刘某一纸诉状将苏某某告上仙游法院大济法庭,要求与其解除租房合同,并支付租金。

经办的林法官多次与双方电话沟通后,发现苏某某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而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并非恶意拖欠租金。为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减小疫情对当事人生产生活的影响,林法官耐心做双方思想工作。最终,刘某同意继续履行与苏某某的房屋租赁协议,让苏某某继续使用其厂房尽快恢复生产,但苏某某必须先行支付1万元租金给刘某,剩余的租金待工厂复工生产后再分期支付。刘某在收到苏某某支付的租金1万元后当庭撤诉。这起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厂房租赁纠纷和平解决。庭后,苏某某向林法官感谢道:“是您的耐心调解,才解决了这次租赁问题,解决了我的实际困难,让我能够复工复产,也让我切实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

“法官,不是我不想搬走,我实在是回不去啊。”戴某无奈地对法官说道。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原来,2017年2月,戴某与庄某签订《店面租赁合同》,约定将庄某位于玉田村的4坎店面出租给戴某,限期3年。2020年2月,合同到期后,戴某却没有将店铺内的东西搬走,庄某与其交涉无果,遂起诉至仙游法院大济法庭。

案件立案后,经办的林法官与戴某取得联系,得知戴某春节期间外出过年,原想等到春节后再回来将店铺内的东西搬走,未料新冠肺炎疫情突然爆发,一家老小均困在外地无法回来,搬迁店铺的计划也只能搁浅。

林法官了解案情后,意识到戴某并非故意拖延搬迁造成庄某的损失,遂即通过电话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林法官的努力,戴某与庄某均作出让步,戴某按一半租金支付,直至所有物品搬离。

经办法官表示,租户和房东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租赁纠纷时,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互相体谅,房东可以采取适当延长租期或适当降低、减免租金,以缓解租户的压力。对于无法协商的,房东切不可暴力强制收回房屋,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维权。

面对租赁期满,暂时无法搬离怎么办?仙游法院法官支招道,可以和房东商量继续租房,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租户继续使用租赁房屋,房东没有提出异议,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双方依据原合同内容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但租赁期限改为不定期,双方均可在合理期限之前提出解除合同。此外,适当向房东支付部分使用费。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租户租赁期满无法按时搬离房屋不构成违约,但不搬离的同时,也应参照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由租户适当支付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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