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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农业农村局对擅自屠宰生猪售卖进行立案调查
2020-05-28 14:32:18  来源:仙游广播电视台  责任编辑:林婧晶  

猪肉

是我们生活中经常接触到的一种食品

猪肉售卖点需要从正规屠宰点购进肉品

这也是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但是

个人如果私自屠宰生猪

那就属于违法

而且拒绝接受处罚还会被追究相应责任




2019年6月6日凌晨4点许,仙游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和县食品公司工作人员联合在仙游县园庄镇云峰村尾岭进行巡查,发现该村村民杨某某擅自屠宰两头生猪售卖。当天,仙游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六中队负责人 郑先锋

涉嫌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我局于6月6日给予立案调查,6月27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现场查获的猪肉及相关作案工具,并处罚款人民币15034.6元。


然而,在执法人员开具处罚决定后,还对该违法嫌疑人进行多次普法宣传,但当事人均不认罚。



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六中队负责人 郑先锋

2019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催款催告书,再次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亦不履行。



据介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对私自屠宰生猪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有明确的处罚标准。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月6日,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强制执行申请,1月17日仙游县人民法院出具行政裁定书,明确要求杨某某必须缴纳罚款及逾期未履行的加处罚款。



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六中队负责人 郑先锋

2020年4月24日,针对杨某某的罚没款3万多元已全部执行到位。
最后
在这提醒广大经营者
我们要诚信经营
法不可违,一切想对法律耍赖的行为
终究会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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