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借款利息,借条里并未写明,又无法举证,借款人已还的款项是否可以认定为利息?近日,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仙游法院对此类情况作出判决,并驳回出借人王某对于利息的部分诉讼请求。 2018年5月,因做生意缺乏资金,林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双方出具借条一张,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3%,但未在借条上写明借款利率。借款后,林某曾在当年5月至次年12月向王某偿还过5.7万元,之后未继续还款,王某于今年2月将林某告上法庭。法庭上,王某认为林某已支付的5.7万元为利息。但经询问,王某无法举证证明林某支付的款项是利息给付。 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3%,但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林某已支付的款项5.7万元应视为偿还借款本金,尚欠的借款本金4.3万元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因此驳回王某的部分诉讼请求。 经办法官表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应该对借条的内容作出详细、明确的约定,在借条中必须写明债权人姓名、具体的数额、利息计算、还款日期、借款日期等,以免在日后发生争议时无据可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