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行为,还会给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带来致命打击。近日,仙游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装修工具掉落砸中停放在楼下车辆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该案为全市首例。 2018年5月20日下午,市民聂某发现自己停放在鲤南镇某房地产1期9号楼前停车位上的车辆,天窗被高空坠落的电钻钻头砸中,导致爆裂。聂某随即报警,因无法查找到行为人,车辆损坏无人赔偿。聂某随即向仙游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房地产1期9号楼第3、4梯位的56户业主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裁判案件时候,对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责。” 仙游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聂某的车辆是在2018年5月20日被装修使用的电钻钻头砸中,该栋楼有38户业主均在2018年5月21日之后申请交房或者申请装修,故可不承担本案的补偿责任。魏某等18户业主因均在2018年5月20日之前交房或者装修,且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排除自己不是可能的加害人,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魏某等18户业主各补偿给聂某经济损失556元,总计1000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