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网上国网”APP转供电费码。 宣传政策福利 三部门联合推进 核心提示: 记者了解到,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经过前后6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后,今年我县一般工业电价再次降低。自今年2月1日起至12月31日,对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电费。 ■转供电环节收费清理规范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再次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如何规范转供电主体对终端用户的电费收费行为,将政策红利实实在在地传导给企业?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转发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据悉,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仙游县供电公司三部门联合,共同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的排查与治理,要求每个转供电主体对终端用户规范收取电费,并同步推动有条件的转供电主体实施“一户一表”改造或供电企业抄表管理改造。 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不能多收 各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包括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在内,不得超过转供电主体单位向供电企业缴纳的总电费。转供电主体对自身经营、办公等用电部分应独立安装电表,不得计入公摊电量。 2、不能捆绑 转供电主体不得以电费名义向终端用户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与电费捆绑违规加收其他费用;转供电主体的配电设施运维费、设备修理费、人工服务费等不得与电费搭车收取,严禁存在其他涉电收费项目。 3、规范结算 各转供电主体按以下要求与终端用户结算电费:依据终端用户电量,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或者终端用户执行转供电主体平均销售电价(含峰谷、力率、基本电费等),即终端用户执行的价格统一为转供电主体的每月平均价格;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由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自行协商分摊方式,通过服务费收取,或通过公摊电量电费的方式收取,但电费结算单中的公摊电费应与终端用户用电电费进行区分。 4、供电改造 供电企业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加大对转供电主体的转改直工作力度,对具备条件的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实现电网企业“一户一表”直供到终端用户,确保转供电主体数量逐步下降。鼓励和支持供电企业集中抄表后向转供电主体提供总分表电量抄表数据,保障国家政策红利实时传导到终端用户。 ■预计全年可省电费2000余万 记者从国网仙游县供电公司了解到,今年以来,该公司积极响应执行国家阶段性降费政策,深入推进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业工作。 该公司通过电视、报纸、新媒体,以及供电营业厅、“网上国网”App、95598网站等渠道,广泛开展宣传,确保降电价政策应享必享,帮助减少客户电费支出。 截至6月30日,我县累计有7.38万户工商业用户享受“电费打9.5折”政策,节省电费支出980.02万元;224户享受“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为企业节省电费428.42万元,企业切实享受到电费降价的政策“红利”。目前,直供用户的降价退费政策已经执行到位,预计全年为全县企业节省电费2156万元。 今年上半年,该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取得阶段成效。 该公司通过持续摸底排查,全县转供电主体数量基本明确。从3月中旬起,该公司对可能存在转供加价的客户,通过走访、电话等方式,重点检索疑似用电客户,包括动车站、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大型写字楼等4类用户,当前共梳理确定转供电主体18家,涉及非直抄用户数2214户。6月份,在“转供电收费管理信息系统”内已对18家转供电主体实现标识建档,并已收集终端用户信息645户。 该公司组织精干力量,通过现场走访共向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发放《转供电主体单位电价政策提醒函》,配合开展政策宣传,让转供电加价清理工作获得社会共识。同时,配合工信部门开展工商业用户用电成本的问卷调查工作。 与此同时,该公司积极推进终端用户“一户一表”改造,明确了管理到位和监督到位的改造模式。已确定2个项目采取监督到位模式的名单,实施换表改造计划,2个项目的改造方案正在逐批报送省电力公司营销部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立即组织转供电主体签订改造协议和三方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并组织换表到位。 ◎名词解释 ●“转供电主体”:指因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或供电企业未直供到户,以自用配电设施向终端用户进行转供的主体,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 ●“终端用户”:与供电企业没有直接供用电合同关系,不是由供电企业直接抄表直接收费的实际消费电力的终端用户。 ●“一户一表”改造:指通过推动转供电主体内部设施的改造,使终端用户在改造后转由供电企业负责抄表收费到户,并与供电企业产生供用电合同关系。 ●供电企业抄表管理改造:有三种管理改造模式,分别为供电企业换表模式、转供主体数据接入模式、能源托管模式,转供电主体根据内部需要选择一种模式后,每月由供电企业清算终端用户电费,转供电主体或综合能源公司按供电企业提供的终端用户电费数据开展收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