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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例高空抛物引发财产损害纠纷案件审结
2020-08-03 09:11:25 陈艳艳 林晓霞 郑祥熙 来源:湄洲日报  责任编辑:林婧晶  

高空抛物陋习,不仅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还损害城市文明形象。日前,仙游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装修工具掉落砸中停放在楼下车辆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为全市首例。

2018年5月20日下午4时左右,聂某发现其停放在鲤南镇某房地产1期9号楼前停车位上的车辆天窗被高空坠落的电钻钻头砸中,导致车辆天窗爆裂。聂某随即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因无法查找到行为人,车辆损坏无人赔偿,聂某随即向仙游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房地产1期9号楼第3、4梯位的56户业主承担责任。

该院经审理认为,在该案件中,聂某的车辆是在2018年5月20日被装修使用的电钻钻头砸中,故在2018年5月21日之后交房或者装修的业主均不用承担补偿责任。而李某等38户业主均在2018年5月21日之后申请交房或者申请装修,故可不承担本案的补偿责任。魏某等18户业主因均在2018年5月20日之前交房或者装修,且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排除自己不是可能的加害人,故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魏某等18户业主各补偿给聂某经济损失556元,总计10008元。

据该院法官介绍,在《民法典》未正式施行前,关于高空抛物民事案件的处理依据仍是沿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即在无法找到具体侵害人的情况下,除非建筑物使用人能自证清白,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该立法的本意既是为了对受害人进行救助,也是为了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针对存在的风险防微杜渐,履行相应的维护、保管及注意义务。相信《民法典》施行后,高空抛物的现象可以得到有效的遏制。当然,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高空抛物应从源头予以防范,广大市民也应规范自身相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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