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怡桢 作 判决生效后,被告仍未自觉履行义务支付款项。近日,仙游县法院对一家房地产公司的192个地下室车位评估拍卖,以提高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置效率,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13年9月,一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担该房地产公司总建筑面积约为12.28万平方米的建筑、安装工程。2018年10月,因未按时拿到工程款,几百名工人的工资无着落,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该房地产公司诉至仙游县法院。经一审、二审后,法院判决该房地产公司应当支付给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保修金共计1354.79万余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但判决生效后,被告仍未自觉履行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立案后,该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由于资金链紧缩,现有房产销售遇阻,仍无力履行执行案款。最终,法院对该公司的192个地下室车位评估拍卖,以提高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置效率。 通过前期专业人员评估后,8月10日,法院执行局经办人员将这批车位的评估报告送至双方当事人手中。如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该评估报告5日内未提出异议,该院将依法在司法网拍平台上发布这192个车位的拍卖公告,公告期满后将分批进行竞价拍卖。 今年以来,仙游县法院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网拍190次,参拍人次133次,成交标的25件,成交金额达8184.91万元,溢价率58.74%,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秩序与安全、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