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盗抢机动车侦查队根据线索侦查,成功抓获1名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陈某。 据悉,今年3月的一天,陈某接到一朋友的电话称,想让陈某帮忙办理几张银行卡和电话卡,并告诉他是用作“洗钱”。知道这是犯法的,起先陈某是拒绝的,可最终,在金钱的诱惑下,陈某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经查,今年3月至8月期间,陈某在明知购买者向其购买的银行卡是用于帮助境外诈骗团伙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6张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号、U盾等以500元/套的价格出售给对方,从中获利3000元。其出售的这6张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用于网络诈骗,涉及各地诈骗案件12起,涉案金额高达60万余元。 目前,陈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链接: 这些行为不可为 (一)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好个人信息,平时不用的银行卡或对公账户等一定要及时销户。不管任何人向你购买、租借身份证件、银行卡或对公账户等,都不要图一时之利,盲目外借、出售。 (二)一旦发现有人买卖银行卡、证件和对公账户的,务必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举报。发现被人冒名办理手机卡、银行卡等情况,要及时报警并尽快注销,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