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h my god,买它买它!”这声音一出现,大家立即想到网红李佳琦。在商业经济发展的今天,未经他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他人声音的现象也很常见。 王某是一位知名方言主持人,因其声音具有很高辨识度,经常被聘请为电视节目和商业广告配音。一天,王某在家看电视时,发现某商业广告的配音十分耳熟,与自己的声音几乎一模一样。后经调查发现,当地一所传播学院艾教授将他的节目配音进行剪辑,用于课堂教学。广告商在旁听公开课时获得灵感,将其用于产品介绍,并在电视播出。 仙游县法院法官表示,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前,没有关于声音权利明确法律规定。现民法典“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承认声音作为一种独立的新型人格权,并参照肖像权的保护模式进行保护。在本案中,广告商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其声音,侵害原告权利,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自然人已经公开的声音,可以不经其同意。艾教授在课堂教学中制作、使用王某声音,依法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