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仙游法院对1起通过网络平台开设赌场的案件作出判决,12名被告人被判刑。 2019年7月至11月期间,周某明纠集范某翔、范某鹏、同案人邱某源、黄某群、黄某雄(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各占股份形式,结伙利用互联网搭建起第四方结算平台,提供收款二维码,帮助部分赌博网站代为收取赌资后再转至赌博网站指定账户,从中按比例抽取佣金获利,并先后雇佣廖某娟等8人为平台客服。期间,该平台通过周某明、范某翔等人名下的37个银行账户结转赌资数额累计2.5亿余元,获利198万余元。张某剑、张某利帮助该平台收取赌资并从中获利。 仙游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等10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第四方支付结算平台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并收取服务费,非法获利人民币198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而被告人张某剑、张某利为上述犯罪团伙代收赌资,其行为亦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亦构成开设赌场罪。最终,被告人周某明等12人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