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少被执行人购买了具有理财性质的人身保险产品,以为司法机关查不到、扣不了,以此逃避执行。近日,县人民法院首次强制执行被扣划人名下人身保险产品保单现金价值。 2019年9月5日傍晚,方某驾驶安装遮阳伞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盖尾镇某交叉路口路段,被交会车灯光照射炫目时,未降低行驶速度确保安全,反而超速行驶。适遇行人李某通过路口,未能及时采取避让措施,致二轮摩托车前部与行人李某在交叉路口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判决方某需赔偿给死者家属陈某等四人经济损失计31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方某未主动履行,陈某等四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经法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法院在查控中发现,被执行人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累计纳税保费人民币30800元,遂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执行,后扣划该保单现金价值人民币14332.43元。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商业保险产品属于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人民法院有权对该财产利益进行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