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上午,仙游法院集中公开开庭审理三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并当庭宣判(如图)。 在当天审理的三起案件中,被告人黄某因负债,在明知其出售的银行卡将被上家转手用于实施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以做生意办理贷款为由哄骗其母亲为其办理四张银行和一张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并以每张银行卡500元价格出售,从中非法获利2000元。被告人谢某明知同案人手机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资金流转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其名下五套银行卡,以每日100元价格出租。被告人林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前提下,还将自己身份证办理的四张银行卡分三次出售给他人用于支付转账。经法院审理,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至15000元不等。 县法院刑事审判庭书记员郭青圣告诉记者,在当天审理的三个案件中,都存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电话卡等实施信息网络犯罪,还将自己或亲友的银行卡、电话卡等出售、出租给犯罪分子,以获取非法利益,并且后续犯罪的受害人人数众多,收取、转移的赃款数额巨大。 法官提醒: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私人信息、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等,不出租,不出售,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不要占了小便宜而吃大亏,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