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房东为了“简化”租赁程序,对承租人身份信息和租房用途不闻不问,这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他们可能利用租赁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连日来,鲤南派出所开展辖区出租房屋安全大检查行动,依法查处3起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案件。 巡逻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辖区内辖区出租房屋房东刘某、林某、郑某将房屋出租后,未依法将租户信息向公安机关报备。民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当场对3名房东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房东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要求房东今后一定要及时对新增的租户进行登记,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该所民警表示,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登记信息。登记渠道包括: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报;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出租住房的,可以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申报;通过房屋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转报;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转报。 据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